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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市财政局、招标局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阅读次数:1759 编辑:admin 信息来源:市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2-05-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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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市财政局、

招标采购管理局《关于印发<滁州市

市级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招标采购管理局、监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招标采购工作,结合卫生系统实际,现就认真贯彻执行市财政局、招标采购管理局《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级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作如下通知。

一、市财政局、招标采购管理局《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级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预防腐败现象发生,具有重要作用,除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进一步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外,各县(市、区)卫生、招标采购管理和监察部门也要参照《通知》和本通知,结合各自实际,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作出具体规定,并分别报市主管部门备案。此项工作由卫生部门牵头主办,于收到本通知后一个月内完成。

二、《通知》中凡要求报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项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报批前须报本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报备时并报本级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三、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工作,仍按省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参加以省为单位的集中招标采购。原则上不得采购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目录外的药品,如临床确需使用,可按省卫生厅规定,实行备案采购和临时采购。备案采购实行总量控制,二级医院不超过采购药品总量的3%,三级医院不超过采购总量的5%;临时采购药品使用量不得超过15天,急救采购药品使用量不得超过30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时采购严格按照《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应急采购预案(试行)》规定执行。对医疗机构提出的备案采购申请,各级卫生主管部门成立药品备案采购审批委员会,实行定期集中审批,一般每年不超过两次。审批委员会由本级卫生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和有关科(股)室负责人、直属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临床医学、药学专家组成,每次审批时从上述人员和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根据工作需要,一般为单数711人。审批委员会实行票决制和申报单位人员回避制。

四、对经批准自行采购和备案采购的项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也要依法依规组织进行。要成立内部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并要有纪检监察人员参加。要认真制定招标方案、技术参数和评价标准,并进行充分论证后对外公开。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保规范操作,杜绝违规行为和腐败问题的发生,否则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卫生、招标采购管理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加大对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管力度,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跟踪督查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纠正。

以上补充通知,请即安排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级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1]195号)

 

 

滁州市卫生局      滁州市招标局     滁州市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滁州市市级2011-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品目名称

进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自行采购后备案

备 注

公开方式

其他方式

货物类

 

 

 

 

一、通用设备

 

 

 

 

1、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

批量采购满30万元的

批量采购5-30

批量采购5万元以下

有协议供货单位的,不论采购额大小,一律进行协议供货,

 

网络设备(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调器等)

计算机

移动存储设备

打印机

复印机

多功能一体机

速印机

投影仪

扫描仪

传真机

碎纸机

照相机、摄像机

2、电器设备

 

 

 

 

电视机

 

批量采购满30万元的

 

批量采购5-30

 

批量采购5万元以下

 

电冰箱(包括电冰柜、冷藏柜等)

其他电器设备(包括DVD,其他音响设备等)

空调机

有协议供货单位的,不论采购额大小,一律进行协议供货

3、通信设备

 

4、广播电视设备

 

5、仪器仪表

 

6、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

 

7、计量标准器具及两具、衡器

 

8、交通工具

 

采购2辆以上

采购1

包括各类电动汽车

轿车

 

越野车

包括吉普车

旅行车

包括面包车

大客车

 

其他车辆

包括工程用车、工具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无线电监测车、道路清洁用车、其他专业用车等

二、专用设备

 

 

 

 

1、医疗设备、器材

批量采购满30万元的

批量采购5-30

批量采购5万元以下

 

2、兽医设备

 

3、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4、消防器材

 

5、交通管理器材

 

6、公安设备、器材

 

7、农林牧渔机械

 

8、农林牧渔专用仪器

 

9、灯光、音响设备

 

10、舞台设备

 

11、体育设备

 

12、变配电设备

 

13、电梯、锅炉设备

 

14、档案设备

 

15、教学设备

 

16、实验设备

 

三、家具用具、消耗品、材料

 

 

 

 

1、家具用具

批量采购满30万元的

批量采购5-30

批量采购5万元以下

包括床、桌、、柜、架类等

2、厨卫设备

 

3、图书资料

包括中小学免费教课书、大中专院校图书馆藏书等

4、纺织品、皮革和被服装具

包括被服、床上装具等

5、复印纸

 

 

 

定点采购

6、硒鼓、粉盒

 

 

 

协议供货

7、其他办公消耗用品

批量采购满30万元的

批量采购5-30

批量采购5万元以下

包括磁盘、UPS

8、建筑建材、装饰材料

 

9、抗灾救灾救济物资

 

10、防汛抗旱物资

 

11、农用物资

包括良种等

12、其他材料

 

药品及医疗耗材

 

胶片胶卷

 

录音录像带光盘等

 

应用软件

指不需另行开发的成品软件

工程类

 

 

 

 

建筑物、土木工程施工

单项采购满40万元的

单项采购10-40万元的

单项采购10万元以下的

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工程项目

安装

单项采购满40万元的

单项采购10-40万元的

单项采购10万元以下的

包括电气设备安装、给排水管道施工、暖通及空调安装等

室内外装修

单项采购满40万元的

单项采购10-40万元的

单项采购10万元以下的

包括玻璃、木工、五金件安装,粉刷、贴砖纸等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服务类

 

 

 

 

会计、审计和簿记

单项采购20万元以上

单项采购满5-20万元的

单项采购5万元以下的

包括各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

建筑设计

服务金额20万元以上

服务金额5-20万元

服务金额5万元以下

工程监理

工程造价咨询

计算机及相关服务

单项采购20万元以上

单项采购5-20万元的

单项采购5万元以下的

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测绘等软件开发、设计和安装

印刷与出版

一次采购20万元以上

一次采购5-20万元的

一次采购5万元以下的

包括各类书籍、资料的印刷

宣传展览

 

 

 

 

会议服务

 

单项会议金额满5万元的

单项会议金额5万元以下的

有定点采购的,实行定点采购

车辆保险、维修

 

 

 

定点服务

其它服务

 

服务金额5万元以上

服务金额5万元以下

 

固定资产出租、出售

单项合同年租金(出售金额)5万以上或出租(出售)面积在100m2以上的。

 

单项合同年租金(出售金额)5万以下或出租(出售)面积在100m2以下的。

出租、出售的房屋应是产权明确,没有纠纷的。

 

二、有关要求及问题说明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其它任何方式获得的自有资金),采购目录以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出租、出售国有资产,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凡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采购。采购人采购金额附合自行采购后备案的,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完成后必须到市招标局备案。

(四)公开方式指公开招标或公开询价,应公开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的,应报经市招标局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批量采购的标的人为分隔,规避公开采购。其他方式由市招标局审批。

(五)采购人采购工程建设类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但属于财政性或含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招标投标程序外,其采购预算编制、计划报送、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六)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有关规定,优先购买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

(七)市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为:《中国滁州市政府采购》(财政部主办),网址:http://www.ccgp-anhui.gov.cn/chuzhou/

另外,《中国滁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滁州政府采购”网页。网址:http://www.chuzhou.gov.cn/col/col_2004_11_6_10_38_8_593/index.html 和《滁州市招标采购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办),网址:http://www.czzbcg.com/main.asp 同时刊登。

(八)本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布。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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